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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大学高校管理研究课题管理办法(试行)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管理课题研究:中山大学高校管理研究课题管理办法(试行)
中山大学高校管理研究课题管理办法(试行)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中山大学高校管理研究课题管理办法(试行)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11-19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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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大学高校管理研究课题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 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加强中山大学管理研究工作,促进学校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和管理创新,推动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的研究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高校管理研究课题体现公平竞争、规范管理精神,择优立项。

第三条  研究课题的立项按照突出重点、兼顾一般、扶持青年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探索的原则,设立重点、一般和青年三类资助项目;以学校管理工作的实践研究为重点,资助围绕学校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、调查研究和比较研究。

第四条  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课题的申报受理、评审、立项、管理工作,统筹组织实施学校管理研究的各项相关工作。

 

选题与申报

第五条  课题申报者需为中山大学机关和直属单位在岗人员,学院(含直属系)和附属医院的在岗管理干部;青年项目的申报者和主要参与者的年龄不超过35岁。不符合条件的申报者,其提交的课题申请不予受理。

第六条  课题选题以我校管理改革和发展的实践问题为研究重点,需具体、明确,有一定实用价值,能积极推动学校管理实践创新。

第七条  学校亟需研究的少数重大课题,经专家组审定,由高等教育研究所单独委托立项。

第八条  课题每年申报、评审一次。立项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,确有必要可申请延迟结项,最多不超过两年。

第九条  课题负责人需真正组织课题研究的全过程,并承担该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。每次申报主持一项,最多同时参与两项课题。承担中山大学高校管理研究课题者如未按原计划时间内完成,须待完成后方可申报新的课题。

 

评议与审批

第十条  课题开展通讯评审。课题申报书以匿名方式提交至少两位通讯评审专家。通讯评审坚持回避原则。通讯评审专家意见提交课题评审委员会,作为评审立项重要依据。

第十一条  学校成立课题评审委员会实施最终审议考。最终评审根据下列条件进行审议:

1. 选题的实践意义;

2. 研究内容的创新性、应用性;

3. 设计的合理性,方法的恰当性;

4. 经费使用的合理性;

5. 申请者的能力水平及课题组成员的构成状况;

6. 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考虑的其它条件。

课题负责人历年完成高校管理研究课题情况,需提供给当年课题评审委员会作为立项参考。

第十二条  课题评审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后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课题提出立项意见,报主管校领导审批,下发课题立项通知,并送达课题负责人。

 

课题资助

第十三条  获得立项批准的课题负责人,需与高等教育研究所签定正式的课题立项任务书,高等教育研究所根据立项任务书确认课题组成员、约定成果使用方式,并下达课题经费。

第十四条  资助经费限用于图书资料费、办公费、调研费(含差旅费、交通费等)、小型会议费、成果打印费等项开支。不能用于购买固定资产。

 

课题管理

第十五条  课题立项后,需适时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质量进行中期管理,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项目执行情况。课题负责人需提交的中期报告重点是:

1. 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;

2. 资助经费是否真正用到科研工作上,开支是否合理;

3. 是否已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。

第十六条  凡立项课题,均不得擅自变更。如确有转题必要,需向高等教育研究所提交有理由充分的申请,经研究同意后方能实施。对私自改变课题或研究方向者,其研究成果不予鉴定验收。确有特殊原因,必须调整负责人或推迟结项时间,原负责人须向高等教育研究所提交书面申请,经研究同意后方能继续享受有关权益。

第十七条  课题研究完成后,需提交书面结项申请,并提交此课题研究的所有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。由专家组成的评议会对成果依照课题立项任务书进行审核、评议,合格后方能正式结项,下发结项通知书,并送达课题负责人。

第十八条  凡未经批准自行中断研究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课题,应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费用;由于研究者自身的原因,经批准取消的项目,停拨或酌情追回部分资助经费。

第十九条  高等教育研究所加强管理,对每个项目归档立案,并积极为有需要的课题研究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。

第二十条  为调动管理人员对所从事的管理工作探索和研究的积极性,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质量,高等教育研究所适时组织研究课题优秀成果评选活动,并予以一定奖励。

第二十一条  项目研究成果每年以专项研究报告汇编的形式刊发,以扩大研究成果的应用范围和影响。对于优秀的研究成果,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。高等教育研究所致力于建立有效的成果利用和宣传推广渠道。

第二十二条  课题研究成果,不论公开出版或内部选用,须在显著位置标明“中山大学高校管理研究项目”资助。

第二十三条  高等教育研究所依据立项任务书的约定,合法使用项目资助研究成果。

 

附则

第二十四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试行。未尽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后,再作补充规定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山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。

 

 

中山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

○○八年五月二十八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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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级课题申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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